昨天上午,备受业界关注的个人站长起诉谷歌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36法庭首次审理。但是此次审理的内容并非与Google Adsense的无效点击直接有关。
本次庭审并未宣判,一方面是被告谷歌公司未出席庭审,原告也需要补充证明材料。
截至记者发稿,谷歌公司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谷歌“跷跷板”
和众多的个人站长一样,作为广告发布者论坛Adsenser.org的站长,段小龙选择Google Adsense为网站带来一些广告收入。Google Adsense是谷歌在全球的广告联盟产品,网站主可以在其网站上投放系统自动匹配的Adsense广告,然后从谷歌获得广告收入分成。
段小龙说,谷歌从来不公开它判断点击欺诈的标准,每次回答站长们的疑问也是格式化“冷冰冰”的邮件,谷歌总是称“我们有先进的技术保证公平”,至于具体标准,向来都是语焉不详。
段小龙因此提出了国内首例此类诉讼。“我就是让众多的网站站长们有和谷歌平等对话的权利,督促它修改‘霸王条款’,最后要求的赔偿数额只会是象征性的。”段小龙说。
事实上,作为连接广告主和网站主的桥梁,谷歌等搜索引擎公司也并非只是为了对网站主“刻薄”。无效点击对于谷歌而言是一个“跷跷板”:无效点击的标准过于严格,广告主可以少花“冤枉钱”;标准过松,网站主则能获得更多的收入,“跷跷板”的平衡,由谷歌掌控。
管辖权讨论的意义
由于在谷歌和个人站长的合同条款里,写着该交易受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所以个人站长要想在国内告谷歌并非易事。
资深互联网律师、北京盛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认为,如果按照案由为侵权行为,则归属地应该是侵权的行为地、结果地和被告的住所地。
于国富说,相对于谷歌公司,网站站长相对弱势,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可能不对等,因侵权为案由,该案的管辖地可以在国内。
谷歌2007年第一季度的财报显示,其从Google Adsense上获得的收入为13.5亿美元,占总营收的37%。一般来说,个人站长获得广告收入的80%~85%,而谷歌获得剩余的20%~15%。按照这一比率推算,全球站长们2007年第一季度可以从谷歌分得70亿美元左右的收入。
据段小龙估算,2006年,国内个人站长从Google Adsense上获得分成在8000万美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