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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祎与阿里巴巴互告侵权今均被驳回
发布于:2007/7/4 10:34:43   点击率:2542

IT界名人周鸿祎与阿里巴巴公司“口水战”名誉权纠纷两案一审有了结果。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驳回周鸿祎、阿里巴巴公司诉讼请求。

2006年8月,原三七二一公司(现阿里巴巴公司)总经理周鸿祎与北京雅虎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发生了关于同行业技术及人才竞争、技术开发产品评价、技术资源利用,关于阿里巴巴公司及其开发产品的评价等问题的争执,及与该公司高层领导的言语争执等等,双方通过新闻媒体展开了“口水战”。北京雅虎网公司还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与会各新闻媒体散发文章,在网络媒体刊发文章抨击周鸿祎,并声明“永远断绝与周鸿祎的所有来往”。

周鸿祎遂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北京雅虎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稿件及言论;判令北京雅虎网公司、田健(现阿里巴巴公司员工)、阿里巴巴公司在刊载侵权言论的媒体上使用相同位置、同等篇幅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令北京雅虎网公司、田健、阿里巴巴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300万元。

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周鸿祎的起诉状后,以周鸿祎为被告,也向二中院提起诉讼,称周鸿祎多次对相关新闻媒体发表公开诋毁该公司名誉的言论,要求判令周鸿祎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在刊登及转载周鸿祎侵权言论的媒体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为该公司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二中院对上述两案合并进行审理后认为,周鸿祎离开阿里巴巴公司的前身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后,与北京雅虎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发生了关于同行业技术及人才竞争、技术开发产品评价、技术资源利用等问题的争执,以致于北京雅虎网公司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与会各新闻媒体散发文章,在网络媒体刊发文章抨击周鸿祎,并声明“永远断绝与周鸿祎的所有来往”。上述文章中虽然有部分言辞过激,部分内容并无证据证实,但对于软件企业管理领域和IT界著名人士的周鸿祎而言,并未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不构成对周鸿祎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北京雅虎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过激,应当受到批评,同时被告北京雅虎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应谨慎对待类似纠纷,以免造成对有关公民人格权的侵害。而原告周鸿祎对新闻媒体所发表的言论,也未造成阿里巴巴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对阿里巴巴公司名誉权的侵害。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翔实的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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