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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最高可获5000元资助
发布于:2009/8/27 15:36:33   点击率:3843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实施。今后,市区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外贸易、购买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项目,将按企业实际支付首期网络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据悉,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专项用于鼓励中小企业积极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外市场、加快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资金。扶持资金从信息化资金中列支,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为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中小企业要获得资金扶持须同时具备以下6个条件: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为江门市区;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外贸易的行业;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首次购买政府选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项目,签订不少于1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未享受过扶持资金的资助。扶持资金采用事后拨付的方式,即企业先行全额支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相关服务使用费,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到市信息产业局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本文转载于http://e.jmrb.com/m/2009/08/27/09/m_2124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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